作者:林濁水/前民進黨立法委員
如果不是為了實施總統制,只讓總統虛位地當國家象徵,扮演儀式性的功能而不給他主導行政大權,那麼有哪個國家還會工程浩大鄭重其事地直選總統?
—這是堅持總統制的人的核心論述。
這個論述是錯的,有兩個基本上的錯誤:
第一個錯誤是內閣制,尤其是雙首長制的總統並非只是虛位地當國家象徵而己,他也有實權,那就是超越行政、立法和朝野政黨的以維護憲政秩序的仲裁權,有的國家則在同樣須要超黨派合作的國防外交上賦予「虛位」總統一定的權限,為了強化他行使這些權力的正當性,所以直選總統。
另一個錯誤是,並沒有總統選舉程序簡單,當選門檻愈低時選出來的總統權力就要愈「虛」,相反的總統的權就要愈大這一回事。
現在先討論後面這一個錯誤。
1787年美國總統制憲法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國這部憲法成了日後許多國家制定成文憲法的典範。
但是稀奇的是,美國憲法制定的理念依據是西歐大哲洛克天賦人權和孟德斯鳩的權力分立理論,而法國大革命後,西歐又競相倒過來效法美國制定成文憲法,同時跟在美國後直選總統的國家,也成了共和國中的多數;但是跟著美國實施總統制的,卻只有1848年短命的法國第二共和一個孤例而已。
更有趣的是,假使認為台灣總統直選工程很大,所以非給總統所有的大權的話,那麼我們得注意,台灣總統直選畢竟是候選人得到相對多數的選票就可以當選,比起冰島之外的西歐國家,工程簡直太不夠看了,他們要當選總統,票都非得到過半數的絕對多數不可。
例如芬蘭憲法第54條共和國總統選舉規定:
※得票過半數者當選總統。如無人獲過半數選票,則在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之間進行新一輪選舉。
法國、奧地利、葡萄牙都一樣規定第一輪投票不過半,必須舉行第二輪投票,另外愛爾蘭則採可轉移單票制的比例代表制,以達到讓總統當選人必須得票過半的規定。
在歐洲要當總統,不只是直選的雙首長制必須要選票過半,間接選舉的內閣制總統,得票門檻和選舉過程也都不簡單,如德國憲法第54條規定:
※聯邦大會由聯邦議會議員及各邦民意代表機關依比例代表制原則選舉與聯邦議會議員同數之代表組織之。
※得聯邦大會代表過半數票者,當選為聯邦總統。如兩次投票無人獲得過半數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當選。
又如義大利憲法第83條規定共和國總統由議會在聯席會議上選出。
※共和國總統的選舉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進行,須經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三次投票後獲絕對多數即可。
在這樣的制度下,法國自1965年直選以來,總統從來都是經過第二輪投票才當選的,而義大利的投票制度甚至曾使候選人經過5次投票才當選。
西歐經過這樣門檻和過程當選的總統,沒有一個是像台灣一樣權力大到被叫做超級大總統的。
然而,最神奇的例子還是芬蘭的。
芬蘭在1919年就制定了雙首長制憲法,依1919年憲法,芬蘭總統的權力是在西歐的雙首長制中最大的。但是總統卻是由選舉人團間接選出的。
1991年芬蘭修憲,總統改由公民直選,但是總統的行政權卻反而限縮,到了1999年再度修憲,總統維持直選,但行政權再進一步受到限縮。
例如原來總理由總統直接任命,到最後,憲法第61條內閣的組成規定的是,總理由議會選舉,總統任命。
台灣非總統制不可的人有個說法,說是總統直選不行使總統制是「逆向操作」,依他們的邏輯,芬蘭簡直是加雙倍料的逆向操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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